互联网前沿

互联网前沿31

本期杂志,推出腾讯研究院“互联网+”系列研究报告。就产业而言,互联网可以+农业,可以+工业,也可以+第三产业。而且,“互联网+”指数与三大产业的比重呈现很强的对应关系。目前“互联网+”还主要体现在与第三产业的结合上,而工业互联网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互联网+”的内涵会不断丰富,涵盖政府和市场两个维度。

作者: 2015-10-12
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实证分析

       对于版权保护而言,无论何种作品,文学、音乐、游戏、动漫、软件、视频等等,一旦畅销或有畅销的前景,就倍受盗版者青睐。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刑事法也不例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明确规定了客观方面的四种犯罪行为模式。互联网与侵犯著作权行为之结合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作为一个平台,为盗版内容提供了内容载体。比如提供内容的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将受保护的版权作品无偿上传到网站上,其盈利模式通常利用加入广告联盟来实现;第二,互联网提供网络服务技术,并不直接提供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但是它提供的技术帮助了侵权盗版作品的传播和扩散。比如P2P技术、云盘、网盘、CDN技术、UGC分享网站、播放器、搜索网站等。

       本文通过对案件样本进行分类、排序和分析,揭示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案例样本分析

       1.地域分布——重灾区北深上

本文所选的40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例样本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案例为2010年至2014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有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网络侵权刑事案件,另一部分为2005年到2014年间,司法机关所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的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所选取的40起案件涉及全国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12个直辖市和省级行政区域。上海第一,11起;江苏第二,10起;北京,4起。北深上共26起,占比62.5%。(参见图1)。


图1.

       2.时间分布——2010年后爆发性增长

       2005年到2010年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数量基本稳定,2010年开始整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案件数量达到峰值最高,共22起,增幅高达200%。(参见图2)

图2.

       3.犯罪形态——团伙作案居多

       从犯罪形态来看,共同犯罪案件占53%,其中3人及以上多人团伙作案占比接近40%。这些团伙作案的案件中,各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形成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参见图3)。

图3.

       4.案件类型——网游侵权占据半壁江山

       按照样本所涉及的作品类型,可将所选样本案例分为网络游戏、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不包含网络游戏)以及网络视频四大类。其中,网游类案件共21起占比53%,文字作品类侵害案件共11起,占27%,计算机软件类案件5起占12%,影视作品类案件共3件占8%。(参见图4)。

图4.

       5.社会危害——涉案金额屡创新高

       涉案金额是衡量犯罪行为危害性大小的一个指标,也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所选的样本案例中,法院认定违法经营数额的案件有35起,占所选案件的87.5%,涉案金额最高的为5450万元。其中,违法经营数额不超过25万元(根据 2004 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刑法第241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共有15起,占比最大为43%;25万元到50万元的共5起,占比14%;超过50万元到但未到100万元的7起,占比20%;超过50万元但不到100万元以及超过100万但不到200万元的案件,则相对较少,分别占比12%和11%。(参见图5)

图5.

       二、典型案例

       1.“冒险岛”网络游戏外挂案

被告人张乐、黄谦于2010年2月起对《冒险岛》网络游戏制作外挂程序并将之取名为“CS辅助”。经鉴定,“CS辅助”通过内存挂钩方式入侵《冒险岛》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获得对该程序内存地址、数据修改的控制权,调用、复制了《冒险岛》124项客户端软件功能数据,但未改变《冒险岛》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经与张乐通谋,梁文宇担任外挂程序的销售总代理,并受张乐委托租用服务器用于防止网络攻击。2010年6月至9月间,梁文宇支付给张乐外挂程序结算款人民币1,412,100元,通过其淘宝店铺销售给被告人阮晓霞、刘阳等人外挂程序的金额为1,565,822元;阮晓霞向梁文宇购买外挂程序金额为537,850元,通过其淘宝店铺销售外挂程序金额为478,802元;刘阳向梁文宇购买外挂程序金额为870,800元,通过其淘宝店铺销售外挂程序金额为364,461元。

       案件核心:网游外挂获取网游核心数据控制权

       该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涉案的“CS辅助”程序本身与《冒险岛》程序不同,“CS辅助”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复制《冒险岛》软件内的数据,只是修改了游戏玩家计算机内存中的数据,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所规定的“复制”行为,三名被告的行为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种认为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审理该案的法院依据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实质性相似及接触标准”,涉案的外挂如果没有改变原游戏客户端程序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仅仅是为了加强应用功能而改变了数据的数值、参数,是对原游戏客户端程序的全面复制,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案不仅反映此类案件中的民刑该如何衔接,其采用的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来对关键行为性质进行证明的手段,也是推动此类案件的打击和定罪所采用的常见手段。

       2.手机阅读软件侵权案

       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水滴在线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的运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等。被告人王某担任技术总监,被告人徐某某担任高级工程师,对外开展技术开发等业务。公司在经营“某某宝宝”软件等业务的同时,被告人李某等人共同开发了“某某免费小说”软件。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水滴在线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及该软件研发的资金支持,被告人王某负责该软件的设计及研发,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软件内置搜索引擎的研发及日常维护等。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设立网站,作为“某某免费小说”的官方网站,由被告人王某将该域名登记备案,由被告人徐某某出面以水滴在线公司的名义租赁服务器,并将“某某免费小说”软件投放至应用宝等多个移动电话应用市场。

       自2014年起,被告人李某等人为提高该软件的知名度和点击下载量,在未获玄霆公司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某某免费小说”软件复制、转载玄霆公司等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上的《星辰变》等文字作品,存储在服务器内,供roid移动电话用户下载该软件后免费阅读上述文字作品,再通过在软件内植入广告,以被告人李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

       案件核心:手机APP转载未经许可的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

       该案是全国首例利用手机APP程序盗版的刑事案件。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键在于判断在智能手机的环境下,是否还存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行为。本案被告人通过“转码技术”,将未经授权的作品缓存于被告人公司服务器中,再将侵权作品推广至移动终端。针对这一特点,司法部门对涉案的服务器进行数据采集,并经过鉴定,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案

       张某非法设立“1000影视”(www.1000ys.cc)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1000影视”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并通过加入广告联盟,由广告联盟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的形式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该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侵权作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核心:未经授权深度链接他人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深度链接侵权案件,加之涉案侵权影视作品数量众多、相关著作权人来自多个国家,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深度链接区别于普通链接,指设链者运用加框技术,将他人网站上的影视作品等内容,嵌入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观看的链接方式。对于深度链接的法律性质,民法和刑法评价都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深度链接只是帮助传播行为,链接并不提供影视作品的源文件,源文件由上传者予以控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深度链接行为也可以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使得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获得,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传播行为的本质规定,也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判决书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并非直接作品提供者,但是其通过1000影视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文件索引地址,并提供播放软件,供网站用户浏览观看影视作品,从而完成涉案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被告人张某的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行为(ISP),可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1000影视网站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符合侵犯著作权中“发行”的行为性质。

       上述案件也反映出,在我国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相应的网络服务行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民事手段,也开始逐步利用刑事打击手段,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

       三、特点及趋势分析

       1.侵权手法隐蔽程度提高

       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之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特点,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很快转移场所、毁灭相关证据,这往往给案件的侦查取证都带来很大困难。同时,此类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证带有极强的技术手段特征、专业性强,也给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带来很大挑战。

       比如在被称为“中国版权第一案”的北京思路网侵权案中,思路网被设计成三层:第一层是展示层,主要介绍一些高清影视资讯、高清影音设备等,内容是完全合法的;第二层,是高清爱好者的交流层,也完全合法;网站第三层才是核心层,需要点击网站底部的某一图标成为会员并去“思路淘宝店”购买邀请码,才能免费下载电影。此类手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使得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给案件侦查带来较大困难。再如,深度链接侵权案中,行为人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并未直接提供相关作品的源文件,只是提供了特定链接,那么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等行为,就是新技术发展给相应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所带来的挑战。

       2.侵权模式线上线下双向转化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存储载体、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变化,这也直接导致了侵权方式的多样化发展。比如,在11起文字作品类案件中,除传统的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线上的案件外,还出现了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新模式:(1)传统作品数字化,即将一些传统书籍类作品、录音录像等制品转化成数字作品,然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或贩卖。(2)数字作品传统化,将通过网络下载一些网络小说、网络歌曲、网络视频等数字化作品,然后将其印成书籍或者刻录成盘后进行传播或贩卖。

       3.犯罪空间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智能移动端成为用户上网的首选,据有关报告,智能移动终端已经逐渐取代PC成为了互联网犯罪的主要空间。随着这种趋势,今后移动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也必然将会逐渐增多。例如,40个样本案件中,就有一起利用手机APP侵犯他人的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案件,犯罪分子开发了一款免费小说阅读软件,专门从文学类网站下载小说存储到服务器,随后提供给手机用户阅读。而随着手机游戏、手机阅读和视频等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发展,此类案件还将不断增多。

       4.犯罪行为流程化

在多起网络游戏私服类案件中,犯罪行为流程化,从修改正版游戏程序、搭建私服网站和维护网站、到向用户销售游戏道具并收费等一系列专业化流程,均有专门人员负责,其相互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分工负责,分别实施各个犯罪环节,给案件侦查以及控审时的共同犯罪认定带来难题。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于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予以单独定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以共犯判处所带来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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