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前沿

互联网前沿31

本期杂志,推出腾讯研究院“互联网+”系列研究报告。就产业而言,互联网可以+农业,可以+工业,也可以+第三产业。而且,“互联网+”指数与三大产业的比重呈现很强的对应关系。目前“互联网+”还主要体现在与第三产业的结合上,而工业互联网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互联网+”的内涵会不断丰富,涵盖政府和市场两个维度。

作者:lilian 2015-09-08
“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

  2015年7月23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京东集团、搜狗集团联合承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

  本次论坛分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主要聚焦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历史回顾和未来展望,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主持,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国斌致开幕辞,随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京东集团CHO、总法律顾问隆雨等嘉宾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
  会议下半场由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主持,主题聚焦在互联网立法及行业发展与创新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发表了主题演讲,随后腾讯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搜狗集团法务总监顾文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

  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之前,针对互联网并无专门性立法,且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可以视为1.0时代。2000年到2013年可以视为互联网立法的2.0时代,这时相关部门开始进行专门立法、但分散低位,立法多着眼于信息服务活动。从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相关部门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立法,立法内容开始向农业、制造业等全产业辐射。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表示,创新与规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之双桨。如果把中国互联网看作一艘迎风破浪的巨轮,那创新与规范则好比是推波前行的双桨。一方面,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和灵魂;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市场离不开规范和秩序。多年来,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表示,国家对互联网立法日益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也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章以及多达数十部。一方面,传统法对互联网法律关系的适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强制法》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尽管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互联网+”在连接传统产业时发挥了巨大正面影响,但可能也会带来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趋利避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互联网+”朝着更好的方向去发展。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表示,互联网治理的概念不是简单等同于管理。治理至少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个是发展,一个是管理,或者叫监管。监管和管理还不太一样。所以发展和互联网治理,促进发展,促进有序的管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斌表示,针对“互联网+”所面临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听取民意,在博弈中加强协调,权衡各方面的诉求,求同求进,改革创新,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政府要推动融合标准的制定,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财税金融等支持环境的建设。
“互联网+”时代的立法、司法的挑战和机遇


  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互联网+的核心是通过相关互联网技术以及与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创造增量,盘活存量,让社会资源最大化的利用,推动发展。但是,考虑到互联网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以及社会关系多元、行为多元、主体多元等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立法、司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在版权保护制度方面的挑战尤为明显。比如,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侵权盗版作品,以及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类似搜索链接、P2P、播放器、APP、网盘等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连续十年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剑网”行动,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打击和威慑了侵权盗版活动。


  司法过程的挑战也很突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证据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当事人举证、法庭认定、案件判决之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认为,这意味着人证、物证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证据等时代即将到来。但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目前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证据制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和证据内容真伪的不确定,如对电子邮箱的实际控制人、手机短信发送人无法确认等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是“自由心证”,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认为,产业创新初期,带来制度冲击,产业界,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制定新的规则,从而促进产业发展,但很快有新业务又对形成的秩序带来冲击。产业和制度正是在“冲击~重建~发展”的循环中发展。


  腾讯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表示,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与其他国家站到了同一起跑线,并迎来了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尽管国内法律政策制定缺乏成熟的国外参考案例,无法再进行法律移植,但这也为规则制定者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可以根据我们自己的产业实践制定新的规则。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交叉融合,致使利益竞争进一步白热化,同时也将不可避免的与固有渠道发生冲突,也由此引发了企业间的各类纠纷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互联网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电商合同案件,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这些诉讼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搜狗集团法务总监顾文扬表示,商业模式应在不损害竞争对手竞争权利和保证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前提下合法运营。市场竞争者受利益驱动,不断涌现的创新正在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评判“扰乱市场秩序”还是“利益重新分配”,在不侵犯实体权利情况下,司法应尊重市场的选择。


  京东集团CHO、总法律顾问隆雨表示,当前的网络服务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信息分享的设施,但是其法律责任和地位有待明确,责任的边界也有待进一步界定清楚。隆雨呼吁,“互联网+”带来了很多创新,但相应地也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希望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过程中希望能够既给企业创新留足空间,同时又建立一整套具有前瞻性的、有序的法律秩序。
前沿杂志
互联网前沿61

2022年,从引爆AI作画领域的DALL-E 2、Stable Diffusion等AI模型,到以ChatGPT为代表的接近人类水平的对话机器人,AIGC不断刷爆网络,其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2023-05-12

全站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