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京东集团、搜狗集团联合承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
本次论坛分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主要聚焦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历史回顾和未来展望,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主持,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国斌致开幕辞,随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京东集团CHO、总法律顾问隆雨等嘉宾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会议下半场由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主持,主题聚焦在互联网立法及行业发展与创新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发表了主题演讲,随后腾讯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搜狗集团法务总监顾文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之前,针对互联网并无专门性立法,且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可以视为1.0时代。2000年到2013年可以视为互联网立法的2.0时代,这时相关部门开始进行专门立法、但分散低位,立法多着眼于信息服务活动。从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相关部门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立法,立法内容开始向农业、制造业等全产业辐射。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表示,创新与规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之双桨。如果把中国互联网看作一艘迎风破浪的巨轮,那创新与规范则好比是推波前行的双桨。一方面,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和灵魂;另一方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市场离不开规范和秩序。多年来,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提供了保障。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章以及多达数十部。一方面,传统法对互联网法律关系的适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强制法》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尽管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互联网+”在连接传统产业时发挥了巨大正面影响,但可能也会带来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趋利避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互联网+”朝着更好的方向去发展。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表示,互联网治理的概念不是简单等同于管理。治理至少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个是发展,一个是管理,或者叫监管。监管和管理还不太一样。所以发展和互联网治理,促进发展,促进有序的管理。
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互联网+的核心是通过相关互联网技术以及与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创造增量,盘活存量,让社会资源最大化的利用,推动发展。但是,考虑到互联网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以及社会关系多元、行为多元、主体多元等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立法、司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在版权保护制度方面的挑战尤为明显。比如,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侵权盗版作品,以及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类似搜索链接、P2P、播放器、APP、网盘等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连续十年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剑网”行动,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打击和威慑了侵权盗版活动。
司法过程的挑战也很突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证据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当事人举证、法庭认定、案件判决之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认为,这意味着人证、物证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证据等时代即将到来。但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目前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证据制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和证据内容真伪的不确定,如对电子邮箱的实际控制人、手机短信发送人无法确认等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是“自由心证”,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认为,产业创新初期,带来制度冲击,产业界,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制定新的规则,从而促进产业发展,但很快有新业务又对形成的秩序带来冲击。产业和制度正是在“冲击~重建~发展”的循环中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交叉融合,致使利益竞争进一步白热化,同时也将不可避免的与固有渠道发生冲突,也由此引发了企业间的各类纠纷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互联网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电商合同案件,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这些诉讼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搜狗集团法务总监顾文扬表示,商业模式应在不损害竞争对手竞争权利和保证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前提下合法运营。市场竞争者受利益驱动,不断涌现的创新正在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评判“扰乱市场秩序”还是“利益重新分配”,在不侵犯实体权利情况下,司法应尊重市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