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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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主题为“势在必行” 的2015“互联网+中国”峰会在此隆重召开,“互联网+”业内率先实践者腾讯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全面阐释了“互联网+”思想内涵。Pony表示,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技术工具、是一种传输管道,“互联网+”则是一种能力,而产生这种能力的能源是什么?是因为“+”而激活的“信息能源”,“互联网+”是连接一切,而不是简单的“加法”;在腾讯为全国各地搭建的“互

作者:lilian 2015-06-15
移动支付的发展趋势与问题应对

谢兰芳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副总经理

吴  昊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高级法律顾问

   【摘要】

      移动支付的崛起,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移动支付的未来,将着力于丰富支付场景,培养用户习惯、拓展线下商户资源。

      移动支付的发展,凾需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促进客户身份识别技术创新、加强移动支付数据电文的证明力。

 

新年伊始,引爆全民狂欢的“春晚微信红包”就成为互联网界争相热议的焦点。微信支付在春晚和“摇一摇”的场景下,首次将电视、手机、用户、企业和支付完美地连接起来,将原本简单的“转账服务”巧妙地打造成兼具社交、娱乐和商业宣传的移动互联解决方案,为用户和企业打造了全新的支付体验,这无疑是移动支付的一次创新性尝试,也让业界对移动支付的未来有了更多期许。借此契机,本文拟谈谈移动支付的崛起基础、发展趋势及相关问题应对。

一、移动支付的崛起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4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333.33 亿笔,金额1404.6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28%30.65%。其中,网上支付业务285.74亿笔,金额1376.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70%29.72%;电话支付业务2.34亿笔,金额6.04万亿元,笔数同比下降46.11%,金额同比增长27.41%;移动支付业务45.24亿笔,金额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0.25%134.30%。(2014年电子支付交易笔数占比分布情况见图12014年电子支付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增长情况见图2。


虽然移动支付的体量仍与网上支付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在2014年的增长速度却远超网上支付。因此,称移动支付为2014年互联网界杀出的黑马并不为过,而“春晚微信红包”的火爆,似乎预示着这匹黑马才刚刚起步。

移动支付的崛起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潮流的到来。

一方面,移动互联网为移动支付搭建了基础平台。相较于PC互联网而言,移动互联网,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的APP将“人的延伸”提升了一个层级,极大改善了用户的互联网体验,用户逐渐将互联网的入口从PC端迁至移动端。当人们逐渐将微信、手Q、大众点评等为代表的APP作为互联网的入口时,移动支付也就顺理成章地搭上了顺风车。可以说,无论在提升用户流量、应用频次,还是在丰富应用场景、完善支付体验上,移动互联网都为移动支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平台。

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为移动支付打开了市场需求。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发展,需要移动支付提供有一条更加高效、便捷的资金通道为运营商输血,让产业链条在移动互联网内实现闭环,这一点,PC端的网上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均难以做到。所以,移动互联网对移动支付的强烈市场需求是先天存在的。也正因为看到了商机,继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后,京东推出了“网银钱包”、百度推出了“百度钱包”、Apple和三星也纷纷推出自己的移动支付产品,广阔的需求和激烈的竞争势必促进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移动支付的崛起创造了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也引领着移动支付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移动支付的发展关键词:“场景”、“习惯”和“线下”

移动互联网为移动支付的未来打开了想象空间,也让我们对移动支付的发展趋势有了进一步认知,未来的移动支付将在“丰富应用场景”、“培养用户习惯”和“拓展线下资源”上深耕细作。

1.丰富应用场景

在移动互联网中,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具体的应用场景让用户感知。正如科技创新领域的知名记者罗伯特斯考伯在《即将到来的场景时代》一书中预言:“未来25年,互联网将进入新的时代——场景时代”,移动支付要想长足发展,首先要丰富应用场景,尽可能多地覆盖用户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支付节点。当前,移动支付的应用场景仍处于相对单一的阶段,主要集中在嘀嘀打车、话费充值、在线购物等内嵌于APP的“线上”场景。未来,移动支付将向更广阔的“线下”场景延伸,覆盖医疗、交通、餐饮、金融等各行各业的“线下”支付节点。

2.培养用户习惯

在移动支付领域,用户习惯也是服务商绞尽脑汁想要争取的东西,而交易笔数则是评估用户习惯的重点指标。从央行《2014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披露的数据来看,在非现金支付领域,交易笔数全年最多的支付方式仍然是银行卡支付,达595.73亿笔,独占半壁江山;其次是网上支付,达285.74亿笔,占31%;再次是移动支付,达45.24亿笔,占5%。(2014年非现金支付交易笔数占比分布情况见图3

可见,大多用户依然习惯用银行卡支付作为非现金支付方式。移动支付虽然增速迅猛,但要成为主流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需打造更多的应用场景,拓宽用户需求;另一方面,需培养用户习惯,将更多的用户从银行卡支付、网上支付引导至移动支付上来。

3.拓展“线下”资源

移动支付的应用场景目前主要集中在“线上”网购交易。由于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商品信息展示能力暂难提升,导致移动支付在网购领仍难赶超PC端的网上支付。而当用户在“线下”购物时,由于无需通过网页了解商品信息,而是直接查验实物,这就规避了移动支付在商品信息展示上的缺陷,同时突显了移动支付更高的便捷性,使得移动支付在“线下”更具竞争力。因此,移动支付服务商将更倾向于把精力放在“线下”,通过“扫码支付”、“NFC支付”将手机与“线下”商户连接起来。当前,各移动支付服务商已经在“线下”资源的拓展上展开角逐。

三、移动支付面临的问题与应对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到互联网产业,强调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足以体现国家领导层对互联网产业的重视和期待。然而,移动支付作为移动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笔者拟就相关问题提出应对思路。

1.移动支付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

1)移动支付发展空间凾待逐步放开

移动支付属于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组成部分,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对之进行有效监管无疑是必要的。同时,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生的网络支付服务,也迫切需要拓展更加丰富的支付场景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就需要我们在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和有效监管之间寻求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移动支付的发展空间。

从对网络支付行业的市场定位来看,或许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补充、消费、小额。也就是说,网络支付可能倾向于被定位成是银行支付体系的有益补充,主要业务应集中在居民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和电子商务等方面,而对于大额支付和转账,还是应当由银行支付体系主导。网络媒体也曾对网络支付的市场定位有过相关探讨,有观点认为,支付机构不应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也不应为客户办理或变相办理支付账户逇透支和现金存取、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如果上述观点成为现实,可能使移动支付在应用场景拓展和金融领域跨界创新上遇到障碍,不利于移动支付的长足发展。当然,如果冒然放开对移动支付的管制,也可能对我国现行的支付清算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挑战。因此,寻找移动支付快速发展和有效监管的平衡点,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放开移动支付的发展空间,是当前的首要问题。

2)移动支付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凾待进一步完善

支付服务的核心内容是资金流转,若监管不善,很可能被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所以,要求支付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职责是合理且必要的,而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则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重要前提。

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当客户的支付账户余额或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支付机构还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虽然上述规定未对“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做进一步说明,但从《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0号文)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移动支付的客户身份识别应当做到两点:第一,支付机构给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不能脱离”强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体系。这是因为银行在为用户首次开户时,一般会当面核实用户身份,而这种”强实名认证“是网络支付机构暂时难以做到的,从这一点来看,银行账户体系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可信度要高于移动支付;第二,对于账户余额和交易额度达到一定量级的客户,支付机构应当核实并留存其身份证件影印件。

实践中,即便移动支付服务商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依然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银行的“强实名认证”账户体系并非完美。银行“强实名认证”的有效性,对银行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的依赖度较高,一旦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则“强实名认证”将名不副实。今年媒体曝光的“违规给非身份证所有人开设银行账户”的现象就是一个例子,这说明支付机构依赖的”强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体系也可能存在漏洞。

其二,辅助验证手段有待补充。根据上述规定,移动支付服务商在给用户做客户身份识别时,一般会依赖于银行对用户银行账户的鉴权结论,但该鉴权结论仅能反映用户对银行账户的控制关系,无法印证所有权关系。所以,如果没有辅助验证手段校验用户身份,则即便银行按照正当程序给用户当面做了“强实名认证”,但若该银行账户和关联手机号被他人控制,他人就可以冒充账户所有人开通和使用移动支付。当前,已经出现了不法分子诱导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关联不法分子的手机号,随后冒充持卡人开通并使用移动支付,盗取账户所有人财产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移动支付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弥补依赖银行“强实名认证”账户体系的不足,尽可能地避免“客户利用他人或伪造的身份信息开设、使用支付账户“的情况出现,是摆在移动支付面前的重要问题。

3)移动支付数据电文的证明力凾待确认

移动支付以互联网为营运平台,因此,我们难以要求移动支付服务商每次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接收、执行客户交易指令时,都与客户签署纸质的协议或授权文件,否则将大幅降低业务效率。实践中,移动支付服务商一般会在营运网页展示电子协议,让客户勾选并点击“同意协议“,由此建立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执行支付指令时,移动支付服务商也会引导客户通过相关网页或软件系统自助上传交易账户信息、交易金额等支付相关的数据电文,然后直接根据该数据电文做相应的资金划转操作,并将数据电文保存于支付系统中。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接收、执行客户支付指令,是移动支付服务商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没有客户盖章确认的纸质材料留底,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也可能给支付服务商带来困惑。一方面,法院时常会向支付机构发函,要求查询某客户支付账户的身份信息、关联手机号、银行账号以及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支付服务商从系统中调取相关数据并向法院提交后,法院一般会将前述数据信息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另一方面,当支付服务商自身涉诉并将支付系统中保存的支付账户信息、交易流水和支付指令等数据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后,一旦涉诉的另一方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则法院对该数据信息的证明力的判断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时采信,有时又不予采信。尚若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否认了移动支付业务系统中形成的数据电文的证明力,则该判决的借鉴意义有可能让移动支付服务商在后续的其他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也可能危及到整个网络支付行业及其业务系统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认定和加强移动支付业务系统中留存的数据电文的证明力,已成为移动支付业务系统建设、评测和相关司法实务的重要问题。

2.应对建议

移动支付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应对:

1)赋予网络支付机构平等的市场地位

相较于传统“大牌”支付清算参与方而言,网络支付被视为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补充,在涉足领域、交易额度、客户备付金管理等方面可能受到某些限制。然而,平等的市场地位和公平的准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为了给移动支付创造健康的发展环境,可以赋予网络支付机构平等的市场地位,让各方展开公平竞争,并在竞争中推进移动支付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首先,市场经济提倡自由发展和公平竞争,在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网络支付机构能够在哪些领域生存和发展,可以交给市场来决定,当其提供的移动支付服务更能获得市场青睐时,应尽可能地尊重市场选择,给予其更多的发展机会。

其次,现行法规要求网络支付机构必须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银行,且必须通过银行来实现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和调拨,因此,无论支付机构涉足哪些领域、支付额度如何,最终都必须由银行进行资金的划拨,不可能脱离银行,所以,即便放开移动支付的涉足领域,也不会撼动银行支付体系的主导地位。

再次,银行的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存贷利率的差价,其支付结算业务的收入占比可能还不到5%。支付结算业务只能算是银行的边缘业务,银行在移动支付技术革新与支付体验的完善上一般不会投入过多的精力。相反,网络支付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支付结算业务的手续费,为了生存,网络支付机构无时不刻不在为改善用户体验而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因此,赋予各方平等的市场地位,无疑有助于移动支付的技术发展和支付体验的改善,对老百姓的便捷生活也是有益无害的。

当然,在给予网络支付机构平等的市场地位、逐步放开移动支付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应当在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督促网络支付机构向金融机构看齐,特别是对于移动支付在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对其中涉及的信息传递、技术安全和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从而让各方在推进移动支付跨界创新时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2)促进移动支付客户身份识别技术创新

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客户做身份识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互联网客户身份识别技术仍在探索、改进的大背景下,对移动支付审慎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移动支付在客户身份识别技术创新上可以停滞不前,相反,为了打消“疑虑”,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移动支付服务商应加大力度推进客户身份识别的技术创新,提高网络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和先进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充分运用生物识别技术,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指纹、脸相、虹膜等人体固有的生理特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所以,基于生物识别技术的身份鉴别方法比传统的基于身份证件、密码、短信动态码的身份鉴别方法更具安全性和便捷性。目前,已有金融机构开始用人脸识别技术为客户远程开户,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服务商也开始用指纹信息比对和人脸信息比对作为支付的鉴权方式。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移动支付服务商也应当在该领域加大研发力度。

二是引入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突显移动支付客户身份识别的先进性。目前的主流移动支付服务商均为国内一流的互联网企业,拥有海量的、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获得的用户数据,这些数据中,诸如用户手机号、收件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均可以作为确认用户身份的重要参考指标,再结合上述生物识别技术,据此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能比传统的客户身份识别方式更具有效率性和先进性。在充分保护用户信息和隐私的前提下,如何运用前述技术手段确认用户身份,已成为移动支付服务商和立法者研究的重点课题。

客户身份识别,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洗钱、恐怖主义活动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前提。移动支付要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必须在客户身份识别技术创新上加大研发力度,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3)加强移动支付数据电文的证明力

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只要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因此,移动支付业务系统中保存的反映账户密钥验证、交易指令传输以及交易资金流转等信息的数据电文也可以纳入电子数据证据的范畴。然而,由于现行法规仍未对前述电子数据证据的产生、保存、固定、提取、鉴定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做详细规定,使得法院、仲裁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电文的证明力的判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对移动支付业务系统及其检测过程进行改进,尽可能地满足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核标准:

一是让移动支付数据电文满足《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数据电文要作为具有强证明力的电子数据证据使用,需满足一系列要求。首先,应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其次,应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再次,应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因此,移动支付业务系统中的数据电文要想作为具有强证明力的电子数据证据被法院、仲裁机构采信,应满足前述三点要求。

二是对支付业务系统定期出具合格检测、认证报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6个月内,应对其业务系统进行检测认证,支付机构应根据其支付业务发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每3年对其业务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认证。检测、认证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检测认证工作,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检测、认证机构的检测和认证报告,对提升网络支付业务系统相关数据的证明力具有重要意义,如检测、认证机构在相关报告中对支付业务系统的数据电文具备法规所要求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具有的特性给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则法院更有可能直接采信支付业务系统中的数据电文。

本文对移动支付的崛起基础和发展趋势做了简要总结,提出了移动支付在发展空间、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和数据电文证明力上遇到的问题与不足,并尝试性地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路,希望能为移动支付的发展贡献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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