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为你读诗”反不正当竞争一案谈自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员专栏 作者:lilian 1970-01-01


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2016年5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反不正当竞争一案,认定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读诗公司”)在其iOS版和安卓版的为你读诗APP中使用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客圈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完全相同的名称、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善文化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的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最终胜诉是自媒体的一次胜利,但也凸显出自媒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自媒体注意。
  一、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反不正当竞争一案简析
  2013年6月1日,尚客圈公司推出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以朗读的形式向关注者推送诗歌作品,参与诗歌朗读的有来自各行业的精英与明星,因此迅速成为中国最活跃的诗歌类微信公众号。2014年9月16日,原名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的为你读诗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iOS版的为你读诗APP,并于同年10月1日推出安卓版,其功能主要包括录制、上传、分享、收听诗歌朗诵。2015年1月1日,首善文化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用于发布相关信息并推广为你读诗APP。在这样的背景下,尚客圈公司将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一道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指控二被告擅自使用其知名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二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APP名称以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在为你读诗APP推出之前已经达到知名程度,构成知名商品;“为你读诗”这一组合整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尚客圈公司持续性使用,已经具有很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对于微信公众号与APP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微信公众号是微信这一APP下面的一个自媒体平台,APP是独立安装运行的手机软件,但在移动用户的日常使用中,两者可替代的功能越来越多,区别已经越来越小,而且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与为你读诗APP受众相同、核心服务可相互涵盖,因而认定二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一审法院于是认定二被告之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APP名称以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并赔偿赔偿原告尚客圈公司损失20万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自媒体亟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反不正当竞争一案是一个典型,一方面表明自媒体开始主动维护其智慧成果,另一方面暴露出自媒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今的互联网向着开放和草根发展,用户者从被动接受内容向主动创造内容转变,UGC内容由此成为互联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美国,博客早已从边缘走向主流,成为网络舆论的主力军;在中国,网红炙手可热,自媒体受追捧,曾经的亚文化开始登堂入室,引导网络舆论。网红和自媒体繁荣的背后是备受用户欢迎的开放平台,比如微信,比如映客。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后短短三年间,注册的公众号就已超过1000万个。
  网红和自媒体倚仗智力创造,知识产权问题随之而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型,有价值的自媒体可能成为他人剽窃、仿冒的对象,倘若在知识产权方面准备不足,商业化的道路势必障碍重重,甚至可能反倒输给山寨和假冒。比如,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在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和二审中皆败诉,被判停止使用其名称;热播电视剧《欢乐颂》的版权方竟然未就该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而第三方的商标抢注行为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在IP为王的时代,如何守住、捍卫IP这个核心,是自媒体创业者的必修课。
  (1)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对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而言,都存在一个名称保护的问题,自媒体也不例外。保护自媒体的名称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及时、恰当地申请商标注册。一方面,一旦获得商标注册,自媒体对于该名称就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意味着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换句话说,一旦自媒体就某个名称获得了商标注册,就获得了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上垄断使用这一名称的权利。
  那么,为什么申请商标注册是保护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的最直截了当的方式?第一,短语很难获得版权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小说、游戏、电影、电视剧等作为整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其名称一般却不能获得同样的保护。第二,即使可以经由美术作品保护短语,但也只能保护某个特定的表达形式,却不能垄断文字的使用。第三,《反不正当竞争》虽然也可以保护知名商品的的特有名称,但保护的门槛高、成本大,并非最优方案。第四,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价值不可小觑。Google、Microsoft、Facebook等作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商标之一,同时也是所属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
  (2)诉诸通知-删除程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版权法上的通知-删除程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一个前提就是遵守该程序;对于版权权利人而言,则可以借助这一程序阻止他人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版权作品。因此,对于他人擅自复制、抄袭、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可以向所属平台发出侵权通知,所属平台在接到版权权利人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必须及时删除被控侵权内容。
  (3)借助平台打击盗版
  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品。比如,《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揭示了微信在保护自媒体知识产权方面所进行的努力。第一,在通知-删除程序的落实上,微信公众平台提供了统一的侵权投诉入口,方便对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投诉。第二,微信公众号原创声明功能,对于通过原创检测的文章,系统对自动为其添加“原创”标识,版权权利人可以设置“禁止转载”或者“允许转载”,在后一种情况下,在他人转载时系统会自动注明文章来源;原创声明功能可以适用于文字作品以及漫画、摄影等图片作品。
  无论是美国的博客,抑或是中国的自媒体,都已成为网络世界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中国,网红、自媒体经过多次迭代,终于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迎来黄金时期,其知识产权价值不断得到彰显,使得网红、自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要。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反不正当竞争一案表明自媒体创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人们的IP意识是局限的,IP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版权作品,而且在于商标、专利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总之,一个繁荣、稳健的自媒体市场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支撑,而这,需要权利人、平台、法院、执法机构、社会等各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权利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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